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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资本招商 和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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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7
  • 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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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有效发挥产业资本的专业作用,提高产业引进和培育的成功率,为我区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和搭建产业链条提供资本支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财源结构,打造政府精准支持、有效投资新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合规经营、业绩优良,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以实体产业的股权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投资项目,是指上述投资机构已经投资或确定投资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包括引进到我区的增量产业项目、在我区挖掘的存量产业项目以及为提高我区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并购的产业链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的区外项目。资本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区产业基础、产业资源相适应,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资本投资项目符合《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条 健全金融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评价体系,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建立资本投资项目事前评审、事后考核机制,实现项目库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投资机构在项目筛选、资源嫁接、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对评价为支持类、关注类的项目,根据资本投资项目实现的业绩,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统筹政府支持政策、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资源、国有投资资源和其他政府性资源,建立政金合作、债股协同的市场化培育机制,实现精准支持。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投资机构除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认定标准:

1. 实缴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天使类基金、不低于2亿元的创投类基金、不低于5亿元的产业基金,或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2. 投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执业过失,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运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3. 核心管理人有良好投资业绩、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产业资源。独立发起或主导发起、成功募集且达到本条第1款标准的基金不少于2个,或累计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本条第1款对应类别的2倍,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境内外IPO或资本市场并购的成功案例,近3年主导的股权投资案例不少于15个,或累计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本条第1款对应类别的1.5倍;以某个行业为主要投资领域的核心管理人,应当在行业管理、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具有十年以上的行业经验,曾经参与创办进入资本市场的行业优秀企业或在行业龙头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丰富的产业资源;

4. 除核心管理人外,管理团队至少包括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人员,且投资期内核心管理人、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在政策支持期内,投资机构在资本投资项目的股权退出比例不超过50%。

第六条 除为提高我区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并购的区外项目外,资本投资项目应当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支持的资本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型制造业企业的,应当为企业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转型升级、增资扩产、产业转移等项目,符合以下要求:

1.所处行业为战略新兴产业或国家政策鼓励发展行业,行业平均利润率或行业税负率处于社会中高水平,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减免行业,在技术、成本、环保、安全、功能实现、资源控制、商业模式等方面竞争优势明显;

2. 行业处于产业价值链中高地位,市场容量较大,预计现有应用领域未来5年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年增长率明显高于竞争行业,行业具有较好外溢性和带动性,应用领域有较大拓展空间,国家对主要上下游产业发展没有政策限制;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重大法律瑕疵或应用限制,获得国内外主要应用市场保护,有效期足以保证企业获得市场主导地位。具有产业化应用的自主研发能力,形成权属明确的梯次技术储备。技术门槛较高,解决行业发展关键痛点,生产工艺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无重大瑕疵。知识产权应用的产品和服务已完成中试,具有一定的市场定价权,具备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管理条件和市场条件,良品率、制造成本、使用成本、功能指标等竞争力明显,取得下游行业领军企业订单或通过应用测试;

4. 管理运营团队分工明确、专业有效、管理规范,实际控制人和团队关键人员行业经历丰富,能力互补。有保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团队关键人员稳定的有效措施和制度安排,企业及控制股东无重大法律纠纷,信用良好,财务明晰;

5. 非我区国有投资机构或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其他企业股东,以设备、现金形式表现的实际出资(不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房产)比例不低于30%,股东出资不存在法律瑕疵;

6. 资本投资项目与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公允原则;

7. 有明确的进入资本市场发展计划且不存在难以消除的障碍,政策期内知识产权应用的产品和服务在企业利润中增量占比明显,基本达产后两年内主营业务毛利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实现的亩均年纳税总额不低于30万元,分段业绩不低于以下标准:资本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注册登记后两年内投产,投产后两年内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000万元或主营业务利润超过1000万元,首期投资基本达产;第五年实现新三板挂牌或主营业务利润超过1500万元;第六年完成IPO股份制改制或主营业务利润超过2000万元;第七年进入山东省证监局上市辅导程序或主营业务利润超过3000万元;第八年完成山东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进入IPO申报流程或主营业务利润不低于450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支持的资本投资项目属于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应当是智力密集、技术密集、辐射性强、附加值高、能耗低、污染少的生产性服务业、知识型服务业,优先支持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企业总部或企业运营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符合以下要求:

1.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1、2、4、5、6款要求;

2. 资本投资项目注册登记后3年内实现基本达产,达产后2年主营业务实现的单位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山东省范围内客户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超过50%;

3. 有明确的进入资本市场发展计划且不存在难以消除的障碍,政策期内分段业绩主要考核指标不低于科技型制造业企业标准。

第九条 政策期内,若资本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分段业绩标准,每次最多给予半年宽展期且政策期内累计不超过2次,宽限期外仍不能达到业绩标准,或经复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发生“一票否决”事项或重大变故等,不适宜继续支持的,取消当年及尚未消除不利影响的递延年度支持政策,且政策期不予顺延 。为避免不确定因素造成的资本投资项目业绩波动,某一年度分段业绩不能达到当年标准,但最近3年累计实现业绩达到累计标准的,视为完成分段业绩考核。重大变故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发生重大调整,导致主营业务、盈利模式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 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迭等因素导致主导产品和服务丧失核心竞争优势;

3. 重大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实际控制人丧失控制权或团队关键人员流失,或不能胜任职务,正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 未经全体股东同意或未按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规定,实际控制人或团队关键人员私下出让股权,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实质变化,或未按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规定私下处置公司资产或业务,有损投资人利益;

5. 未经全体股东同意或未按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规定,实际控制人或团队关键人员及其关联方私下设立、运营与资本投资项目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的经营机构;

6. 产品生产、使用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市场信誉受到严重影响,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强制性规定,生产工艺无法整改或整改成本过高、时间过长,导致无法正常运转;

7. 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生银行信贷不良记录,或未按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规定,私下为他人提供担保或累计担保额度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30%(含);

8. 发生重大纠纷或诉讼,正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9. 其他严重有损投资人权益或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政策期内,若资本投资项目提前完成分段业绩标准,对应延长政策优惠期。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资本投资项目在实现第七、八条分段业绩标准的前提下,在经营场所使用、土地出让方式、经营业绩奖补、有效投资补助、融资成本控制、信贷风险补偿、股权债权投资、人才引进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投资机构给予投资让利、业绩奖励和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除潍办发〔2017〕19号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外,一般情况下,采取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建设标准化加速园区、个性化产业园区,以及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限出让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为资本投资项目提供经营场所,降低创业初期的无效、低效投资。

1. 加速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集约使用土地,根据综合建造成本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政策期内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价格的80%,但应覆盖按照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的资金成本。进入加速园区、产业园区的资本投资项目,应当与资产权属人签订相关协议,在分段业绩标准基础上,明确分段业绩承诺,承担租金,确定资产收购的期限、方式、定价标准等。资本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分段业绩标准或业绩承诺,资产权属人有权采取提高租金、退租、调整资产收购定价标准等措施。

2. 资本投资项目按期实现协议确定的业绩承诺,达产后单位年纳税总额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7款、第八条第2款的,按超出比例给予年度租金补助,或在资产收购时按累计数给予折扣,但最高不超过超出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

第十三条 按照企业经济发展贡献与支持政策相匹配的原则,资本投资项目登记注册后次年起,在完成分段业绩标准的前提下,连续8年给予运营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上年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实际完成业绩超出协议确定的业绩承诺部分,按照超出比例增加运营补助,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优惠政策之和,不超过资本投资项目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

第十四条 资本投资项目首期投资达产前,根据当年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投资补助,在次年起根据考核情况分3年兑现,兑现后考核指标未达到分段业绩标准的,不再给予剩余投资补助或在本章规定的支持政策中抵扣。实际有效投资额,限于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包括办公、行政、生活、医疗、娱乐、文化等非生产设备和非生产场所装修费用以及租金、土地、房产、知识产权购置、维护等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资本投资项目引进、培育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

1. 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随引随议,视人才和项目情况,分类给予350万元—3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2. 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给予每人100万元、每个团队300万元的经费资助。

3. 连续聘用2年以上且在资本投资项目缴纳社保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每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名),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给予补助。

4.资本投资项目在本条第1、2、3款支持资金后的3年内,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应当超过按照分段业绩标准计算的税收地方留成和支持资金之和,否则,可以在本章规定的支持政策中抵扣。

第十六条 按照竞争性原则,给予资本投资项目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1. 根据对资本投资项目的支持额度,政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提供有限风险补偿;根据资本投资项目业绩实现情况,政府信贷转贷资金提供无息或低息转贷支持;对资本投资项目注册登记后3年内从我区持牌金融机构、国有投资机构获得的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5%的融资,到期正常清偿后,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计算,政策期内累计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超出本办法分段业绩标准要求的,按超出比例对应提高贴息比例,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进入中试阶段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共有知识产权等方式,给予最长5年投资支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时,根据业绩考核,可以将获得的投资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后,对资本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团队关键人员实施投资让利,但让利后的净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2. 国有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配合,可以采取融资租赁、夹层资本,以及知识产权、应收帐款、政策条件、通用生产设备抵质押等债权投资方式,帮助资本投资项目获得流动性;

3. 国有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股权质押等方式,对资本投资项目债股结合投资。探索与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单一项目投资基金,引进、投资符合条件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有投资机构在投资退出时,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10%以上部分,可以对资本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团队关键人员实施投资让利,让利金额分段超额累进计算,每超过基准收益5%,增加让利10%,直至将对应区段的超额收益全部让利。根据金融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评价和业绩考核结果,对评定为支持类的资本投资项目,可以获得本条第1、2、3款支持,对评定为关注类的资本投资项目,可以获得本条第1、2款支持。

第十七条 资本投资项目优先享受在科技创新、上市挂牌等方面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投资机构识别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的市场优势,按照竞争性原则,给予投资机构政策支持。

1. 投资机构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支持类、关注类初创期项目发生的投资损失,按照不超过实际损失的60%、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 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在注册登记后3年内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持股投资机构20万元奖励;在8年内实现IPO的,一次性给予持股投资机构100万元奖励;

3. 投资机构从资本投资项目退出时,根据对我区的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2款业绩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 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初创期、成长期目录企业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且投资锁定期超过3年的,按照首期领投人股权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资本方式引进支持类、关注类科技企业或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投资锁定期超过3年,或采用并购方式为我区龙头企业搭建关键产业链条且将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到我区的,按照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部分的1.5%给予引荐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跟进投资、投资保障等方式,分散投资机构对支持类初创期项目的投资风险,采取阶段参股、联合投资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提高投资能力,引导基金在退出时,可以将获得的投资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后,根据绩效评价,按照不同比例给予社会出资让利,但让利后的年均净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九条 鼓励国有投资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合作,构建覆盖产业成长周期的投资链条,履行资本招商和培育产业的主体责任,根据国有投资机构在产业引进和培育项目的绩效,增加注册资本金。国有投资机构参股的投资机构在从资本投资项目退出时,获得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10%以上部分,可以对合作投资机构实施投资让利,让利金额分段超额累进计算,每超过基准收益5%,增加让利10%,直至将对应区段的超额收益全部让利。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奖励政策,投资机构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奖励资金给予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组织形式的,奖励资金给予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机构的政策支持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并提供具有公允性的证明资料,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尽职核实,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投行专家、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出具对资本投资项目的支持意见,核定风险控制措施,确定业绩考核标准,提出政策措施的修订建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经管委会有关部门核实的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补充调查,评审完成后,提交高新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审核,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区域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资本投资项目在政策支持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协议及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业绩考核,对政策实现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绩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资本投资项目6个月整改期,整改到位、验收达标的继续享受本办法支持,否则中止或终止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资本投资项目应在我区商业银行开设支持资金监管专用帐户,根据业绩承诺实现和绩效考核情况,对支持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对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挪为他用等违规情形,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支持的,管委会有关部门可以取消政策兑现、收回财政资金,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支持国有投资机构落实对赌条款。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资本投资项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和企业经营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资本投资项目,应当承诺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招商促进局、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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