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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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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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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要积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对连续性生产企业要加强调度,科学组织,努力增产增收;尚未复工复产的,要积极帮助解决用工保障、资金支持、疫情防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复工复产。要落实好生产企业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同时,企业还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复工前后都要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宿舍等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认真排查每名职工节日期间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全面做好职工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实行日报告制度。要全面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组织调度,指导帮助企业提前备足原材料,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复工续建或新开工建设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要强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加大金融支持,对市级以上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同时,《意见》还就发放就业社保补贴,减轻中小经营业户租金负担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意见》要求,要努力为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所有门店正常营业,关闭的立即复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至少确保一处农贸市场正常营业。鼓励支持各类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严格价格监管,必要时启动价格干预机制。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同时,还要畅通农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运输通道,拓宽蔬菜销售渠道,保障畜禽产品供给。

  《意见》要求,要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各项既定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抓好农业生产,确保不误农时;扎实做好民生保障,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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