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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和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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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7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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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培育和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2018年3月24日) 

潍高管发〔2018〕2号 

为推进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0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创新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打造高新区企业品牌,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计划通过三年的培育,到2020年全区培育和认定瞪羚企业达到70家以上,其中入驻光电园、生物园、软件园、蓝色智谷、滨海产业园、北斗地理信息产业园、金沙江智能制造产业园七大专业园区的瞪羚企业占全区瞪羚企业的比重超过60%,切实发挥专业园区对瞪羚企业孵化育成的核心载体功能。通过瞪羚企业群体的发展壮大,以点带面助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和发展,加快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素,为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增添新的动力和长远支撑。 

二、申请条件 

高新区瞪羚企业分为认定和培育两类,分别给予不同支持。 

(一)瞪羚企业认定类。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高新区先进制造、声光电、软件与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现代农业、海洋科技、高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方向;

 2. 企业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潍坊高新区(含高新区滨海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财务隐患; 

3. 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包括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医疗企业注册证等),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4. 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自瞪羚企业申报年度之前第四年的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自瞪羚企业申报年度之前第四年的企业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5. 企业创新活动活跃,近四年的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6. 符合潍坊高新区管委会的其它有关要求。 对未申报高新区瞪羚企业,但当年度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遴选评定为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 

(二)瞪羚企业培育类。对暂时达不到瞪羚企业认定要求但成长性较好,具备成为瞪羚企业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瞪羚企业培育类名单,培育类企业除了需满足瞪羚企业认定类的第1、2、3、6条外,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最近一年总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最近一年企业雇员总数不少于70人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3亿元,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2. 企业创新活动活跃,近两年的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三、申请流程

 潍坊高新区瞪羚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责任部门初步审核、部门评议、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一认定。 

(一)申报。潍坊高新区科技局每年发布瞪羚企业申报通知,经发局、科技局以及光电园、生物园、软件园、蓝色智谷、滨海产业园、北斗地理信息产业园、金沙江智能制造产业园七大园区作为责任部门,各自负责对口范围的瞪羚企业申报工作。其中,七大园区负责组织园区入驻的在孵和加速企业的瞪羚企业申报,经发局负责组织七大园区之外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瞪羚企业申报,科技局负责组织以七大园区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瞪羚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报《潍坊高新区瞪羚企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责任部门按照对口范围,严格根据瞪羚企业培育和认定条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责任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区科技局审核汇总。 

(三)评议。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区科技局会同区经发、财政、统计部门进行评议,提出初步瞪羚企业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区科技局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议。 

(四)审定。对通过评议的瞪羚企业,由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审定,确定最终的瞪羚企业名单。 

(五)发布。对通过审定的瞪羚企业,在征求区安监、环保部门的意见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四、支持政策 

(一)奖励资金支持。区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按照首年度60%、次年度40%的比例分两年兑现。其中,次年度继续通过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40%的奖励资金足额兑现;次年度未继续通过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40%的奖励资金不予兑现。(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局) 

(二)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对瞪羚企业申报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其答辩成绩基础上加5分,通过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加快瞪羚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中试和产业化。(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上级科技资源推荐支持。加大对瞪羚企业申报上级政策的争取力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辅导和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产业和技术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 

(四)区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向合作创投机构推荐瞪羚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可采用股权和债权方式给予支持,并可让渡部分投资收益。(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金控公司) 

(五)企业发展空间支持。优先推荐瞪羚企业入驻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各专业园区,对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园区) 

(六)人才引育支持。优先推荐瞪羚企业人选申报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人才入住区人才公寓,优先组织瞪羚企业负责人参加高新区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企业管理培训。(责任单位:组织部) 

(七)银行贷款支持。优先推荐瞪羚企业申请科技专项贷款,享受专属的审批通道及可定制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 享受支持政策的瞪羚企业须纳入统计局火炬统计体系。其中,享受支持政策第(一)条的瞪羚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年度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遴选评定为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2)企业最近一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且不低于6%;(3)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企业须完成规范化公司改制。瞪羚企业培育类企业除不享受支持政策第(一)、(二)条外,其余政策均享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潍坊高新区“瞪羚企业”工作部门联系制度,加强科技局、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投融资中心、统计局及各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积极落实各方面的扶持政策。 (二)明确部门职能。强化各责任部门培育瞪羚企业的主体责任,立足部门职能,科技局、经发局重点从项目申报和平台建设,组织部重点从人才项目和人才引育,财政局、投融资中心重点从资金和融资需求等方面,围绕瞪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需求,研究提供多层次全链条服务举措,积极协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建立评价机制。强化“瞪羚企业”工作的评价结果运用制度,把“瞪羚企业”年度培育和认定数量作为各责任部门的任务指标纳入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各责任部门做好与统计部门火炬统计指标的对接沟通,确保实现瞪羚企业数量的较快增长。 六、附则 本意见由潍坊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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