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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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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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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 坊 高 新 区    

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潍政字〔2018〕33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37号)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错峰生产范围    

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焦化等符合错峰生产条件的企业;水泥粉磨站企业;砖瓦窑、石灰窑企业;铸造用生铁企业等。    

二、错峰生产时间    

错峰生产时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三、错峰生产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实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调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钢铁企业高炉限产30%; 

(二)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三)铸造用生铁企业(不含短流程铸造)烧结机和高炉实施停产;    

(四)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水泥粉磨站限产50%;    

(五)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窑、石灰窑实施停产;    

(六)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施联网的企业实施停产。    

(七)上级出台新的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措施时,按照上级新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经发局、环保分局和新钢发展区要根据错峰生产方案,结合自身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采取定期调度、现场检查、监控在线数据等方式,督促有关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错峰生产期间减排达标,环境治理取得实效。同时,环保分局要对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未完成在线监控设施联网的企业加大督促力度,尽快按相关要求完成改造或联网。企业是错峰生产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实行错峰生产的重要意义,提前谋划,密切关注市场,稳定供需,制订相应落实方案,做好安全防范及合理安排生产,自觉遵守错峰生产期间各项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错峰生产期间,经发局、环保分局、和新钢发展区要持续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有关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是否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艺或设备、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相应标准,环保分局要加强对有关企业在线数据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上报管委会。对于不按要求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业,由管委会进行约谈,不及时改正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工作调度。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调度,经发局、环保分局牵头每周整理总结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按要求分别将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确保错峰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实现。冬季错峰生产期间,企业可利用停、限产开展职工培训等活动,稳定职工队伍。